遺囑公證細則全文是怎樣的
一、遺囑公證細則全文是怎樣的
遺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 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遺囑製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遺囑中一般不得包括與處分財產及處理死亡後事宜無關的其他內容。
規範遺囑公證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1、遺囑是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處分其個人財產或者處理其他事務,並在其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法律行為。
2、遺囑公證是公證處按照法定程序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真實、合法的活動。經公證證明的遺囑為公證遺囑。
3、遺囑公證由遺囑人住所地或者遺囑行為發生地公證處管轄。
二、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
1、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2、遺囑公證應當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因特殊情況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當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
見證人、遺囑代書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三、申辦遺囑公證,遺囑人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件;
(二)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
(三)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遺囑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遺囑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
四、對於屬於本公證處管轄,並符合前條規定的申請,公證處應當受理。
對於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申請,公證處應當在三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1、公證人員具有《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十條規定情形的,應當自行迴避,遺囑人有權申請公證人員迴避。
2、公證人員應當向遺囑人講解我國《民法通則》、《繼承法》中有關遺囑和公民財產處分權利的規定,以及公證遺囑的意義和法律後果。
3、公證處應當按照《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進行審查,並着重審查遺囑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無受脅迫或者受欺騙等情況。
遺囑公證細則的全部內容,是需要包含遺囑人的姓名等個人的詳細身份信息,然後就是自己的財產情況,接着就是對於自己財產的安排,以及繼承人的相關信息。在遺囑中是不能夠有着與遺囑人死後其他的相關事宜,最後需要有着遺囑人的簽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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