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代寫人可以是繼承人嗎
一、遺囑代寫人可以是繼承人嗎
不可以。依據《繼承法》的規定,遺囑分為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其中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而《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了不能作為見證人的情形,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所以,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繼承人不能成為遺囑代寫人。
二、被繼承人的債權是不是遺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的規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因此,債權屬於遺產範圍,債權並不因被繼承人的死亡而消滅,繼承人繼承債權後,取得債權人資格,債權到期後,可以憑債權憑證和繼承相關的證據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三、被繼承人的債務是不是遺產
從廣義上來説,被繼承人的債務屬於個人的消極財產,只要是合法的個人財產,仍然屬於遺產。被繼承人死亡後分割遺產前,應當先查明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情況,包括債務。分割遺產時應當預留所負債務的份額,提前清償或者提存;對於遺產分割前未發現的債務或者債權人未能及時主張的被繼承人的債務,遺產分割後主張的,繼承人應當從所繼承的份額承擔債務。
四、遺囑的撤銷
遺囑的撤銷是立遺囑人取消自己所立的遺囑。取消原遺囑,遺囑的內容即無效。
遺囑的變更、撤銷方法有下列幾種:
(一)以書面形式明示變更或撤銷原遺囑。
(二)以立新遺囑的方式變更或撤銷原遺囑。
中國《繼承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繼承法》第20條第三款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遺囑人在訂立新的遺囑中,不論是否明確撤銷、變更原遺囑,只要前後兩個遺囑的內容相牴觸,即意味着前遺囑被推定為變更或撤銷。全部牴觸,全部撤銷,部分牴觸,部分撤銷。但是,如果遺囑人原來所立的遺囑是公證遺囑,在變更或撤銷原遺囑時,仍需經原公證機關辦理。遺囑人的行為與遺囑相牴觸時,其牴觸行為則被視為對原遺囑的部分或全部撤銷。
遺囑公證到場人員必須是遺囑本人,立遺囑的人應該在神智清醒,可以表達自己的想法情況下才可以,如果受到他人的脅迫,遺囑是不算數的。立遺囑的人應該提供自己的身份證、户口本原件還有受益人的身份證複印件,立好之後到公證處辦理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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