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怎麼寫?
一、撤銷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怎麼寫?
放棄繼承權公證書不能撤銷。辦理該公證是自願放棄繼承權真實意思的表示,公證書並沒有錯誤,不具備撤銷公證書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二、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當事人的身份屬實,要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受欺詐、脅迫,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
(3)公證處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後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並將其記錄在談話筆錄中,讓當事人核對並簽名;
(4)當事人放棄繼承權不應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移給他人。
三、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如何公證
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1、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户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3)當事人享有繼承權的證明,例如本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被繼承人的遺囑等;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5)公證員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是當事人自己表示願意放棄繼承權的申明,簽字後可帶上身份證件等材料到當地的公證機關辦理公證,自此產生法律效率,經公證後是不允許撤銷的,因此,在做出此申明之前務必思考清楚,另外,若非自願,遭脅迫等情況下寫下此申明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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