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的關係
一、 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的關係區別是什麼?
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的關係區別是:
1、法定繼承是指按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範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原則進行的繼承。遺囑繼承是指按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繼承其遺產所進行的繼承。法定繼承是按法律規定的範圍、順序來進行的;而遺囑繼承則是按財產所有人生前的意思來繼承的。
2、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是根據所有法定繼承人的情況和贍養扶養情況來確定的,一般是同一順序繼承人均分;遺囑繼承人的繼承份額是財產所有人在遺囑中確定的;
3、遺囑繼承人必須是屬於法定繼承人範圍內的人,而法定繼承人不一定都是遺囑繼承人。因為在遺囑繼承中,根據財產所有人的生前意願,遺囑繼承人既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也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中的若干人。哪些法定繼承人能夠繼承遺產,這要取決於遺囑的內容。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對於遺囑繼承的具體情況,是需要由遺囑人根據自己的意願來指定繼承處理的, 但相關情況是需要符合遺囑的有效要件才可以發生法律效力的,但如果遺囑不存在或者無效的情況下,就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法定繼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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