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應該如何處理?
一、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應該如何處理?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行使繼承權時,必須維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除非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有重大不利情形的,否則法定代理人不得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已經作出的,也不發生法律效力。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繼承權時,不得以任何方式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利益,更不得濫用。
二、如何確定遺產繼承的範圍
在確定遺產的範圍時,注意這樣幾個問題:
1、要查明公民死亡後所遺留的財產,其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公民生前非法取得的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用於繼承。
2、要查明公民對其生前實際佔有的財產,是否確實享有所有權,如是向他人租借的財產,則不能作為遺產用於繼承。
3、要嚴格區分公民個人的財產及與他人共有的財產,如屬共有財產,則應先析產,後繼承。
4、某些被繼承人不可轉讓的人身性權利,如受扶養贍養的權利,領取養老金、退休金、病殘人員補助金等權利是不能被繼承的。
5、要明確公民死亡後所遺留的財產在其生前是否已發生了所有權的轉移,另外,還要弄清撫卹金、生活補助費及保險金是否已明確了受益人,如已明確了受益人,則這些撫卹金、生活補助費及保險金等即屬於該受益人所有,而不屬於遺產的範圍。
三、繼承時債務如何處理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這説明:
(1)繼承遺產和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是不可分離的,只享受繼承權利而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義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2)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最多也只能是遺產值多少錢,就還多少錢的債。
(3)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的債務,除自願償還的以外,繼承人可以不還。這同繼承法規定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的規定是一致的。
綜上所述,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合法繼承權不能輕易被剝奪,要行使繼承權可以委託其法定代理人,但是法定代理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損害無民事行為人合法權益和利益,除非存在對無民事行為人重大不利的情形,否則法定代理人不得擅自作出放棄繼承權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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