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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放棄繼承權要公證嗎?

一、公民放棄繼承權要公證嗎?

公民放棄繼承權要公證嗎?

1、公民放棄繼承權並不是必須要公證,實施放棄行為的人可以自由的選擇。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2、被放棄繼承部分的財產怎麼處理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法定繼承的適用範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2)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3)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4)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5)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二、放棄繼承要注意以下幾點:

1,放棄繼承只能在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理前,在繼承未開始前所做表示不能做為放棄繼承的有效表示。在遺產分割後也談不上放棄繼承了。

2,放棄繼承必須有明確的意思表示,這種表示需要是書面的,如果沒有明確表示,即使不主動參加遺產分割,也不能視為放棄繼承。

3,放棄繼承是無條件的放棄。

三、對於已經獲得了繼承權的公民,如果並沒有放棄繼承出現以下情形,也不能再繼續享有繼承權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權的喪失和恢復】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公民在獲得繼承權之後,如果是因為不想辦理繼承手續、不想代替死者償還債務等的原因而想要放棄繼承資格的,直接書寫一份放棄繼承的書面聲明就可以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放棄繼承還可以採取口頭的方式,但一旦《民法典》實行後就只能採取書面形式放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