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耕地繼承是怎麼規定的?
一、農村耕地繼承是怎麼規定的?
農村耕地無法對所有權進行繼承,但可以在承包期限內繼承承包權,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户,個人只是作為分配土地時必須考慮的人口數量。承包期內家庭的某個或部分成員死亡時,作為承包方的户還存在,因而土地承包經營權不發生繼承問題,死者在承包時分配的土地份額由家庭內部其他人繼續承包。如果作為承包一方的農户消亡,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趨於消滅,由發包方予以收回承包地。
如果承包方的繼承人不是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享有承包繼承權,就會損害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利益,亦與立法精神相違背。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二、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也就是説,耕地是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也就是説,家庭承包形式的責任田,不適用贈予和繼承。個人承包的荒山、荒溝等五荒地可以依法贈予和繼承。
對地農村耕地的繼承處理情況,應當嚴格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在繼承行為發生之前,需要對個人的財產進行認定,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只能對個人財產進行繼承,而對於耕地,由於個人並不具備財產權所以不屬於遺產繼承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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