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構成重婚的情形是什麼
一、女方構成重婚的情形是什麼
不管是女方重婚還是男方重婚,目前我國法律中規定的重婚情形都是一樣的,主要有以下四種情形:
(1)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
(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3)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4)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在這四種情形中,後兩種情形中的當事人雖然沒有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司法解釋的精神仍構成了重婚。
二、可撤銷婚姻下的重婚罪問題認定
可撤銷婚姻是男女雙方缺乏真實的結婚意圖,或者其中一方缺乏真實的結婚意圖,因受他人脅迫而與配偶結合的婚姻。此處的脅迫,是要讓被脅迫者產生某種恐懼而迫不得已聽從安排。根據婚姻法規定,受脅迫方應當自結婚登記日起一年內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起一年內提出請求。可撤銷婚姻下的重婚情形可以兩種情形討論。
第一種情況,兩方的前婚屬於可撤銷的婚姻,其中一方屬於脅迫方,另一方屬於被脅迫方。在一年的除斥期間內,受脅迫方在提出撤銷婚姻前,脅迫方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形成事實婚姻的,構成重婚罪;但若是受脅迫方出逃,到別的地方僥倖生活,因害怕脅迫方找到自己而未提出撤銷婚姻,隨後在外地與他人結婚的,不應該作重婚罪論,從中可看出,在幾個法益都受侵害的狀況下,我們需要權衡法益的大小,更加保護弱者。
第二種情形,受脅迫方本身有一個基於自由意志的婚姻,可能是登記結婚,也有可能是事實婚,但由於他人脅迫,有了第二個可撤銷的婚姻,受脅迫方不構成重婚罪,第二個婚姻關係應當撤銷,對於脅迫者,即使他沒有其他的婚姻關係,若情形嚴重,他也可以構成重婚罪,基於他故意破壞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的行為。
一般認為,後婚為事實婚的認定標準是“一是必須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二是周圍羣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 。在現實生活中,往往出現即使同居生活,也故意隱瞞雙方關係,讓周圍羣眾誤以為是親戚關係或者其他關係,取證往往是個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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