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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對象可以被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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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對象可以被收養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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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養人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93條的規定,通常情況下,被收養人要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其中,孤兒是指父母已經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兒童;未成年人是指年齡尚未達到十八週歲的幼兒、兒童、青少年;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是指生父母因傷、病、殘或經濟困難以及客觀條件不許可等原因,無力撫養的孩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被收養人的範圍】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