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中證據收集方法有哪些?
第一,固定易失證據
對於婚姻一方與外遇對象來往的手機短信內容、電子郵件內容、電腦博客日記、QQ聊天記錄,如果可能應該應當委託公部證門對此類證據作固定處理。條件不允許也應該儘量自己固定保存起來,手機短信可以連着手機一起用數碼相機拍下來,電腦和網絡資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第二,收集文字證據
1.婚姻一方在外遇行為突然曝光事發初期,礙於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寫的“懺悔書”、“認錯書”、“保證書”、“協議書”等形式的文字材料;
2.婚姻一方有嫖娼宿妓、流虻淫亂、開房約會、非法同居等行為,警方介入處理的筆錄材料;
3.供職單位發覺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為等時可能會有的處理決定文件材料;
4.知情人或證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關事件所寫的書證材料。
第三,採集視聽證據
1.夫妻雙方就婚姻外遇相關情況交涉的錄音資料,這主要靠當事人自己偷錄採集;
2.婚姻一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所出雙入對、攜手擁抱或進出房間等行為的錄像和照片,這些證據材料委託第三方的調查公司私家偵探代理採集,則更為安全可靠和具有獨立證據效力。
第四,採集現場證據
採集捉姦在牀的現場證據,最好是拍攝錄像更能説明問題。利用錄音、錄像、光盤、電影膠片等反映的圖像和聲音,以及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即視聽資料證據具有直觀性。不論是錄像還是錄音,一般都是當事人或其他相關證人直接的表述,特別對於離婚案件中當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認定為自認,一旦反應在錄音資料或錄像材料上,當事人若想推翻,須另行舉出反證。因此,此類證據證明力較強。
至於私自拍錄收集的證據是否合法,主要看取證時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上。為了調取證據侵入第三人住宅是侵權行為,當然取得的證據不具備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證,不存在此種問題。安放錄音設備是在自己家裏,不構成侵權;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的居室或辦公室,則就不具備合法性。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內的兩人親暱的照片就不具備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場合獲取的兩人親暱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通過法律禁止出售的竊聽設備獲得的證據就不具備合法性,因為收集證據的手段就不合法。
第五,委託鑑定
鑑定結論是具備鑑定資格的鑑定人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針對專門問題進行分析、鑑定後所做的結論。婚姻案件中,常見的鑑定結論有:傷殘證明、診斷證明、精神狀況證明、親子鑑定結論、房屋價格評估報告等。對於傷殘證明及醫院的診斷證明,主要應運於有家庭暴力行為的案件中。精神狀況鑑定證明,主要出現在一方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為限制民事行為人的情況。而親子鑑定,主要出現在一方對於孩子與自己的血緣關係產生懷疑的情況下由法院委託,也可以單方委託律師鑑定。一般結果會在兩週左右出來,準確率為百分之九十九點九九。鑑定結論是法院採信概率較高的一類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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