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社會工作者怎麼介入?
一、家庭暴力社會工作者怎麼介入?
1、宏觀方面對受家暴傷害婦女提供的援助服務
(一)社會工作者視角下的家庭暴力問題介入
(二)社會工作對受虐婦女處境的迴應
(三)社會工作者對受虐婦女提供服務的原則
(四)具體實施援助受虐婦女的工作原則
2、微觀方面對受家暴傷害婦女提供的援助服務
(一)個案工作介入
(二)小組工作介入
(三)社區工作介入
(四)社會行政介入
家暴離婚的無過錯一方在財產分割時,只要提供相關的證據就可以多分得財產。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家庭暴力離婚是可以得到賠償的,按照法律規定,應當賠償精神損失和賠償其他損失。
1、賠償精神損害。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因為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為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一方(受害方)可以在離婚時要求賠償。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更進一步明確規定,家庭暴力的受害方有權要求的損害賠償,不僅包括物質損害賠償,還包括了精神損害賠償。因此,在婚姻關係中,一方遭受另一方家庭暴力的,在離婚時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關於精神損害賠償金的具體數額則由受訴法院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過錯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綜合確定。
2、賠償其他損失。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在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案件中,無過錯方(受害方)除了可以要求醫療費外,還可以要求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因傷致殘的,還可以要求殘疾賠償金(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有被扶養人的還需要支付被扶養人生活費,其中醫療費的計算應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在家暴離婚案中,受害方只要能夠提交相關的證據,證明其存在家暴行為,按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可以分得更多的婚內財產。根據法律規定,家暴離婚的還可以要求施暴者向受害者提供精神損害賠償和其他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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