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證據怎麼起訴離婚?
一、沒有證據怎麼起訴離婚?
起訴是當事人的權利,當事人即使沒有證據,仍可以向法院起訴。
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實破裂,法院可以調解和好,不能調解的,會判決不準離婚的,原告不能在六個月內重新提起離婚訴訟,除非有新情況、新理由。所以,如果起訴離婚卻沒有證據,建議去尋求律師的幫助,律師會建議當事人該從哪些方面去搜集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起訴離婚的條件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當事人向法院起訴,除了要具備上述條件以外,還要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提交起訴書或者起訴狀。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三)、起訴狀應當記明的事項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四)、法院的受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1、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4、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5、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7、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五)、法院受理期限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綜合上面所説的,沒有證據如果想要起訴離婚的話對於自己來説是特別難的,起訴是每一個人的權利,但執法人員在審理一起案件的時候都必須要有合法的證據才能進行判決最後的結果,因此,如果沒有證據的話,最好由雙方來進行協商協議離婚,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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