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官司現場是否允許媒體拍攝
一、離婚官司現場是否允許媒體拍攝?
一般是不允許的,《民事訴訟法》第12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不申請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因此,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凡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的,不論當事人是否申請不公開審理,一律不公開審理。離婚案件,一般應當公開進行,但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不公開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公開審理。
不公開審理意味着人民法院審理婚姻家庭的訴訟活動不公開進行。如開庭時間、地點不公開;當事人的案由不公開;審判人員的情況不公開;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不公開;強制措施不公開;法庭筆錄不公開等。
不公開審理的範圍和程度是:
1、不向廣大羣眾公開。即人民法院審理婚姻家庭案件時,不允許廣大羣眾旁聽。
2、不向新聞界公開。即不允許記者採訪案件審理情況,也不允許記者通過新聞媒介向社會報道有關案件的審理狀況。
雖然上述案件的審理不公開,但是上述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則一律公開進行。
二、離婚官司判決時長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不得延長。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由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審理期限從立案的次日起計算。因此,通過訴訟離婚的案件審理時間如下:
(1)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2)二審: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所以,一般來説,離婚案件一審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十五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六個月)。
對於一些社會影響力巨大,需要民眾廣泛參與的重大民事糾紛或刑事案件法庭會公開審理,這些案件公佈公開審理都不在於原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己決定的,但離婚官司就不一樣了,離婚官司過程當中的很多問題都涉及到當事人的個人隱私,不僅不允許媒體拍攝,基本上也不會允許其他人到庭旁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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