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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感情破裂證據一般有哪些

離婚2.53W
離婚訴訟感情破裂證據一般有哪些
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若對方不同意離婚,那原告需提供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卻已破裂,這樣法院才會判決離婚。
婚姻法規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
(1)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只有證據充分的情況下,法院才會支持你的離婚訴求。
離婚案件中,有關重婚、同居、婚外情等情感過錯的證據最難收集。在實踐中,這部分證據一般是經常居住地的鄰居、朋友、街道或居委會的證明。隨着網絡的發展,電子證據這一證據形式也隨之進入司法領域,像手機短信、qq、微信聊天記錄、電子郵件、錄音錄像等在一定條件下都可以作為證據。
如要證明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可以收集以下證據:
(1)親友、鄰居的證人證言;
(2)居(村)委會、婦聯的證明;
(3)出行記錄;
(4)租房證明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