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有抑鬱症可以離婚嗎
一、配偶有抑鬱症可以離婚嗎
一方有抑鬱症能離婚,可以使用如下方法離婚:
1、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並簽訂離婚協議,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訴訟離婚,一方到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根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判決是否准予離婚。
一方患有抑鬱症不是判決准予離婚的法定條件,因患有抑鬱症而起訴離婚的,一般不準離婚。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屬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二款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起訴離婚去哪個法院?
我國法院一共有四級,從低到高依次為基層(區、縣、縣級市級別)、中級(地級市、自治州級別)、高級(省、直轄市和自治區級別)和最高(國家級)人民法院。
正常離婚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應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一般是指被告的户籍地。也就是説如果你要起訴對方離婚,要去被告的户口所在的基層人民法院。
注意:
如果被告在户籍地以外的地方連續居住滿一年(不包括被告在外地住院治療的情況),該地為被告的“經常居住地”,應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在實務中,若能證明被告有“經常居住地”的證據,像居住證(暫住證)、被告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物業出具的居住證明、由人社局頒發的工作居住證等,可以向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若沒有,只能去被告户籍地起訴;其實這種情況很常見,尤其在一些人口淨流入強省,北上廣、江浙地區,很多夫妻可能在這工作很多年了,一開始可能辦了居住證,居住證一年一續,續期要求也不嚴,後來雖然一直在此居住,但沒有續期;一方想起訴離婚,但居住證已過期,也開不出居住證明,原告往往就得回被告老家户籍地起訴離婚。
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如果不服一審基層人民法院的判決,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為終審判決,判決生效後,如果還不服,除離婚外,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若有異議,還可以到更上一級的人民法院即高級法院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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