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離婚辦理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涉外婚姻離婚辦理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涉外離婚案件的法律規定與國內離婚案件的法律規定不同。
國內離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3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涉外離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6規定: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並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特別是在無法查找通知涉外一方當事人的情況下,需要公告送達,國內自公告送達之日起二個月視為送達,而涉外程序需要自公告送達之日起六個月視為送達。
2、涉外離婚案件的辦理程序繁瑣且無明文法律規定。
對於審理過程中,國內普通離婚案件,基本上開庭後會較快下達,通常不超過一個月。目前,法院事務繁多,辦事人員不可能一事一報,可能會一批一報,也就是幾件案件放到一起再報過去,或者是定期上報。上邊審查、備案返回也是同樣情況。由於沒有具體法律規定,效率極低,多數案件沒有三個月以上你是沒法拿到判決的。並且,多數情況下無法預期。
3、涉外離婚當事人自己的原因或客觀原因造成。
一是,由於涉外離婚所提供的證據、材料要求公證、認證(中國公民在國外是公證),否則法院不承認授權效力。而辦理公證、認證、郵寄等都需要相應時間。
二是,由於當事人,以國內一方女當事人居多,她們往往與對方長期分居不在一起生活,甚至是多年沒有任何聯繫,導致其對涉外一方的住址情況無法掌握,或者與結婚時提供的地址不一致等情況,在此情況下,給法院送達帶來難度,造成時間延長。
二、司法解釋
當前我國女性一方外嫁情況較多,為了有效維護中國公民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應當完善法律規定,由最高審判機關作出司法解釋,對涉外離婚案件調研,分別不同情況作出具體規定,以規範涉外離婚案件的審理。如:對於涉外的功利性離婚案件,雙方在一起同居時間較短的,雙方分居時間長達兩年以上的,案情簡單沒有財產、子女撫養糾紛的,男女年齡差距較大的,特別是幾種情況重合的情況等,可以在查明基本事實的基礎上,一次性判決離婚。不宜也從維護家庭穩定、社會穩定的一般離婚案件判決原則出發,採取第一次起訴至法院不判決離婚的作法。
同時,在送達程序等方面應與時俱進,客觀認識當前通信、互聯網技術發達,我國與眾多國家司法協助條約越來越多的實際,改變送達的方法和程序,以期更適合社會實踐,更有利於保護和實現公民的涉外離婚自由。如一位涉外委託人所言:讓他(他)們早日脱離苦海,開始新的生活。
涉外婚姻的處理是比較麻煩的,主要涉及到雙方的法律依據和法律適用都有嚴重的不同之處,另外,雙方對財產的分割也有不同的理解,造成了涉外婚姻的處理比較困難,一般需要大量的時間才可以進行認定,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到有管轄權的法院內進行合法的訴訟來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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