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與離婚之間有沒有區別
在生活當中,像離婚和無效婚姻這些事情,都在我國的民法典當中有着明確的規定。其實有一部分人容易把一些意思相近的詞彙進行混淆,有些人可能會認為無效婚姻就必須進行離婚,無效婚姻其實和離婚是不一樣的。小編下面就詳細的為大家介紹一下,婚姻無效與離婚之間有沒有區別?
一、婚姻無效與離婚之間有沒有區別?
雖然法律上有很多概念都是看似相同的,但實際上是有很大區別的,離婚和無效婚姻就有着本質上的據別。現歸納以下幾點:
1、基本功能不同
離婚是法律允許當事人擺脱婚姻的效力即婚姻的拘束力的一種手段或行為,它是當事人自願終止婚姻關係的個人意思的反映,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體現。無效婚姻制度最初誕生也是為了使人們合法擺脱婚姻的束縛。但是在現代社會中,無效婚姻作為結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處理違法婚姻,提高婚姻質量,維護民法典的尊嚴。
2、前提不同
離婚是已成立而又完全有效的婚姻,因婚後發生的原因向將來消滅婚姻的效力。因而合法有效的婚姻存在是離婚的前提;而無效婚姻中雙方當事人的結合在成立之始就存在重大瑕疵,因而原則上從締結之日起就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
3、請求權人的範圍不同
離婚是解除身份關係的法律行為,必須由當事人本人作出終止婚姻關係的意思表示,因而只有離婚雙方當事人才能提出離婚之訴。無效婚姻是當事人違法結合的法律後果,具有明顯的制裁性質。所以,對於宣告無效的婚姻,除當事人享有訴權外,利害關係人和檢察機關都可提起婚姻無效之訴。
4、時效期間不同
婚姻無效的請求權既可以在雙方當事人生存期間行使,也可以在夫妻雙方或一方死亡後行使,而離婚請求權只能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行使。
二、無效婚姻產生的原因
現行《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第1款規定,“婚姻無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未根據《民法典》到有關部門登記辦理手續的也視為無效婚姻。
婚姻無效和離婚,在前提、基本功能、時效期間等都是不一樣的。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其實無效婚姻也必須説非要離婚,比如説我國規定未到法定年齡的情況下是屬於無效婚姻,但是雙方可以等到適合結婚的年紀以後再到我的民政局領取結婚證就可以了,在這之前的婚姻關係是存在隱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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