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需要民政局蓋章嗎?
離婚協議書也屬於一種附條件的協議,一般在當事人都簽字之後,其實離婚協議並不會馬上生效,而是在民政局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情況下,那麼才會具有法律效力。既然此時要到民政局進行登記備案,那離婚協議需要民政局蓋章嗎?請一起從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離婚協議需要民政局蓋章嗎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離婚協議書,雙方簽名就發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到民政蓋章。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離婚協議書可以反悔嗎?
離婚協議書可以反悔嗎?離婚協議書是對夫妻雙方關於解除婚姻關係、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方面形成的協議,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一般情況下,夫妻雙方都應按照雙方的協議履行義務。
但是,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如果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因此,如果離婚協議書是否可以反悔,也應該具體分情況看:
1、 離婚協議書未生效之前,可以反悔。
2、 離婚協議書生效後,一般應嚴格遵照協議履行,但離婚後一年內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必須是屬於欺詐、脅迫等情形。
總之,離婚協議書在離婚登記後生效,可以反悔需要同時具備幾個條件,即離婚後一年內、針對財產分割問題以及屬於欺詐脅迫等情形,並不是任何情況都可以反悔
三、離婚協議書什麼時候生效?
離婚協議書因為涉及到身份關係,因此不受我國《民法典》合同編調整。但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離婚協議書在夫妻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故一般情況下,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時成立。然而,成立並不意味着協議生效。這是因為,協議內容以夫妻解除婚姻關係為前提。雙方如果還沒有解除婚姻關係,那麼要執行協議就相當於抽空了其存在的基礎。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當事人離婚應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進行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書是其中需要攜帶的文書材料。因此,離婚協議書只有雙方在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相關的離婚登記手續後才能正式生效,而非簽字後生效。
一般在當事人簽了字之後,辦理了相應的登記手續,那麼該協議書就會生效,而對雙方當事人產生約束力,不過要注意的是離婚協議書並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因此離婚之後一方不履行的話,只能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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