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序戴鵬是什麼?
婚姻本身就是一個很美好的事情,但是在結婚之後要承擔家庭的責任,導致兩個人的激情慢慢變淡最終走向離婚,在離婚的時候還會遇到各種問題,有時候也會處理無效婚姻方面的問題,那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序戴鵬是什麼?下面就想的是介紹。
一、可撤銷的婚姻程序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或者當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結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賦予一定的當事人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該當事人可以通過行使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而使該婚姻無效的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婚姻時,當事人必須攜帶下列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的判決書
二、無效婚姻程序
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違法婚姻,也就是法律不予承認和保護的婚姻。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的婚姻,屬無效婚姻:
(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禁止結婚的親屬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有兩個要件:第一,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傳染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第二,婚後尚未治癒,即結婚時尚未治癒;
(4)未到法定婚齡,未達到法定婚齡的是指結婚時未達到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婚姻法》規定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
《婚姻法》第12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必須是合法的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有時候我們會遇到無效婚姻的情況,我國相關法規中對於無效婚姻有一定的定義和保護,解決問題一般是法院會按照婚姻法中的相關規定判決無效婚姻的問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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