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結婚需要準備什麼證件
一、一般結婚需要準備什麼證件
結婚證辦理的程序,可分為申請、審查、登記三個步驟:
1、申請。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户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登記的時候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如果是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還應該持有醫院的婚前檢查證明。
2、審查。
登記機關對於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鑑定。
3、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後,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
二、一般來説國家法定結婚年齡是多少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男女結婚年齡—最新規定:
《民法典》關於法定結婚年齡的規定沒有改變,仍維持原規定的法定結婚年齡,即《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的:“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法定結婚年齡,是指法律規定的結婚的最低年齡。也就是説,男女雙方不到這個年齡就不能結婚,只有達到或高於這個年齡才能結婚,至於結婚的最高年齡,則無限制。婚姻關係的性質和特點,要求男女當事人必須達到適婚年齡,只有這樣,他們才能具備必要的生理和心理條件,才能在處理婚事時做出判斷,才能在婚後承擔對家庭、子女和社會應盡的責任。
《民法典》確定的男二十二週歲、女二十週歲的法定結婚年齡,既考慮了男女青年的身心發育,又考慮了國家控制人口,城鄉羣眾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國國情的。
三、一般民政局認可户籍證明領證嗎?
可以用户籍證明去民政局領結婚證。
根據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
當事人無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户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户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
當事人屬於集體户口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集體户口簿內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其户籍情況的户口簿複印件辦理婚姻登記。
因此,如無法出具户口簿,憑其當地公安機關加蓋公章的户籍證明,可以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
民政局是認可户籍證明進行領證的。如果無法進行出具户口本的話,可以到公安機關進行申請有公章的户籍證明,然後根據辦理結婚證的流程進行領證。在領證時,還需要進行出具的材料有本人户口的證明、身份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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