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者網婚構成重婚嗎?
如今網上交友已經是很普遍的事情了,甚至還有一些忘了公司可以為上網者提供在網絡上結婚的服務,當然,這樣的情況是虛擬的。但對於有配偶的人來講,要是有配偶者網婚構成重婚嗎?下面本站小編針對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有配偶者網婚構成重婚嗎?
在婚姻法學界,目前對婚姻的概念一般認為是:婚姻是為當時的社會制度所確認的男女兩性的結合;而對婚姻的法律概念大致表述如下:婚姻是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以夫妻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結合。儘管兩種意義上的表述不完全一致,但都反映了婚姻具有以下特徵:首先,婚姻是男女兩性的結合。這就排除了同性結合成為婚姻的可能;其次,婚姻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男女結合;最後,男女的結合必須為當時的社會制度所確認,才具有配偶身份並受到法律保護。而在虛擬的“網絡婚姻”世界裏,雙方就依靠面前的一台電腦、一個鼠標、一根網線在網絡中進行點擊就可“登記”結婚了。“網絡婚姻”的主體雙方有可能是異性,也有可能是同性,因為“網婚”者都是在電腦前以虛擬身份進入網絡的,包括性別在內的一切信息皆可虛擬,男性可以女性身份進入,女性也可以男性身份進入。“網婚”者的“網婚”目的是通過虛擬的網絡世界獲得情感的慰藉。已婚網民通過童話般的“網絡婚姻”城堡,理想化了自己的感情世界,妄圖以此來彌補自己現實婚姻的情感缺陷,尋求一種現實生活以外的寄託,是無聊時候的消遣。夢幻而甜蜜的“網絡婚姻”有着強大的吸引力,它理想而完美,因為距離感的保持,在雙方的距離靠近過程中,兩個人之間悄悄產生一種完美的模式化情感。然而,除極少數無配偶者通過網絡走入了現實婚姻外,絕大多數“網婚”者沒有與對方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我國現行婚姻法並不認可這種在虛擬的網絡世界裏的結婚形式。因此“網絡婚姻”也不能認定為構成重婚。
二、“網婚”是准予離婚的法定事由
依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准予離婚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五項:(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 2 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前四項是現實生活中常見的、多發性的離婚原因,第五項屬於兜底性、也屬於補漏性的規定。因離婚是一種複雜的社會現象,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法律無法詳盡列舉夫妻感情破裂的具體原因,列舉式的法律規定永遠不可能窮盡現實存在,做出這一兜底性規定,是為了填補列舉立法與現實存在之間總會有距離的不足,將立法時尚未發生而將來有可能會發生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囊括在內,以適應社會發展變化的需要,從而為人民法院在基於各種各樣的原因提出的離婚訴訟中認定夫妻感情破裂提供依據。前文已經分析過,“網絡婚姻”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現實婚姻,所以單純的“網絡婚姻”並不構成“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如果由於“網婚”導致了夫妻感情的徹底破裂,當事人以“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由提起離婚訴訟,則不會得到法律支持。但可以適用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規定而准予離婚。所以“網婚”可以成為準予離婚的法定事由。
網婚是一種虛擬的婚姻,這樣的婚姻是得不到法律承認的,因此也是不受保護的。而現實中即使有配偶者網婚,也無法認定為重婚,畢竟網婚沒有實際辦理登記結婚手續,同時也沒有在現實中舉行結婚儀式,以夫妻名義統計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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