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多大可以領證?
新婚姻法多大可以領證?
新婚姻法關於法定結婚年齡的規定沒有改變,仍維持1980年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年齡,即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的:“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法定結婚年齡,是指法律規定的結婚的最低年齡。也就是説,男女雙方不到這個年齡就不能結婚,只有達到或高於這個年齡才能結婚,至於結婚的最高年齡,則無限制。婚姻關係的性質和特點,要求男女當事人必須達到適婚年齡,只有這樣,他們才能具備必要的生理和心理條件,才能在處理婚事時做出判斷,才能在婚後承擔對家庭、子女和社會應盡的責任。婚姻法確定的男二十二週歲、女二十週歲的法定結婚年齡,既考慮了男女青年的身心發育,又考慮了國家控制人口,城鄉羣眾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國國情的。
有人建議新婚姻法法定結婚年齡應提高
我國人口基數大,人口增長快。因此,婚姻法修訂過程中,有的同志主張將法定結婚年齡再提高,例如提高到男二十五週歲、女二十三週歲;有的主張男女法定結婚年齡都提高到二十五週歲甚至二十八週歲。這種觀點難為更多的人接受。男二十二週歲、女二十週歲的法定結婚年齡,無論在我國曆史上還是較世界各國,都已是最高的了。還有的部門提出,現實生活中,某些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執行婚姻法關於法定結婚年齡的規定,不準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人結婚,對此羣眾意見很大。一些單位、組織和政府部門為了貫徹計劃生育國策,完成晚婚指標,除了宣傳、動員、説服羣眾晚婚外,還強行阻止一部分未達到晚婚年齡,但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人結婚,致使法定結婚年齡形同虛設,在羣眾中造成政府有法不依的印象。
因此,他們建議此次修改婚姻法將法定結婚年齡與國家政策規定的晚婚年齡相一致,這樣既能體現依法行政,又便於操作和執行。這個意見也未被採納。國家的政策或某個行業、某個單位或組織的規定不得與國家法律的規定相違背,如果發生衝突、矛盾,應當以國家的法律規定為準。男二十二週歲、女二十週歲是婚姻法明確規定的男女雙方可以結婚的法定結婚年齡,有關部門的晚婚年齡不能代替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年齡。有關單位、組織等不開具當事人可以結婚的證明信的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不應當予以支持。在婚姻法修改中,有的部門和有的同志提出,男女雙方當事人是否結婚,完全是雙方當事人自己的事情,當事人結婚登記,為什麼還要所在單位出具證明信,表明是否同意結婚,這種做法是否妥當,是否必要,是否違背了男女雙方當事人結婚,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干涉的規定?這個提法是有道理的,目前有關部門正在研究修改有關結婚登記方面的規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我國對於公民的結婚年齡是一直都沒有變過,而對於沒有到達年齡就結婚的人員,是根本辦不到結婚證的,當然也是不受到法律保護的,所以,對於我們在結婚的時候一定要到達了年齡才可以進行辦理,對於以後生育的孩子也就不會補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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