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協議書同居期間可以簽署嗎?
一、夫妻共同財產協議書同居期間可以簽署嗎?
1、夫妻共同財產協議書同居期間可以簽署,簽署該協議的同居雙方,若是後期到民政部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那麼需要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協議書中的約定,處置共同財產。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2、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3、夫妻共同財產協議的內容
(1)明確婚前財產的範圍及歸屬;
(2)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及使用方法;
(3)確立夫妻雙方在家庭生活中的權利、義務;
(4)協議的生效、撤銷;
(5)違約責任。
二、夫妻共同財產協議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以下兩種約定可能被認定無效
1、約定財產歸子女所有
很多夫妻在簽訂協議時會約定某一部分財產歸子女所有,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管。從法律.上來看,屬於贈與沒有履行,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約定爭議較多,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誰提離婚誰無財產
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二)婚內財產協議中三種限制效力的約定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的約定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責任,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婚內財產協議中關於不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的約定,不能説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陷入經濟困難、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對第三人的債務由一方承擔的約定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形成的債務,這類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即該協議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的約定
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並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若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如果對方置之不理,患病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醫藥費用。
到民政部門登記結婚之前,就已經同居的現象在現實生活之中是比較常見的。同居雙方在獲得結婚證後,享有被法律保護的夫妻關係。有些男女雙方為了避免在結婚後,因為財產的歸屬發生糾紛,而會在同居期間,就協商擬定共同財產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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