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刪去偽造變造婚姻登記無效了嗎?
一、法律刪去偽造變造婚姻登記無效了嗎?
《民法典》的確是刪去了偽造,變造的婚姻登記無效的內容。現在無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違法婚姻,即男女雙方的結合由於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結婚實質條件,因而自始不具備婚姻的法律效力。無效婚姻的本質特徵就是違反法定結婚條件的法律後果。
二、現在哪些情況下婚姻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重婚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構威法律上的重婚;雖未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關係同居生活,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無論是法律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後一十婚姻關係均屬無效。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禁止結婚的親屬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一定範圍內的親屬結婚主要依據有兩個:其一是優生學的考慮,血緣關係太近的親屬結婚容易把生理上、精神上的疾病遺傳給下一代。其二是倫理的要求,血緣關係太近的親屬結婚容易造成親屬身份和繼承上的紊亂。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親之外的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在我國的主要表現是表兄弟姐妹結婚。
(三)未達到法定婚齡的。法定婚齡是指結婚時必須達到的最低年齡。
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阻卻事由。考慮到婚姻行為的私權性、穩定性和對當事人利益的保護,國家在監督干預的同時,也從實際情況出發,特別是針對現實生活中有些無效婚姻在經過一定時間後無效事由已經消除的情況,又規定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阻卻事由。
違法導致無效是法律邏輯的自然延伸,如果無效婚姻欠缺的法定條件一旦被補足,則無效婚姻轉化為合法、有效的婚姻,請求權人不能再提起無效婚姻的請求,這是與無效婚姻制度設立的目的相一致的,也是為了尊重當事人婚姻的事實性,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關係的穩定。但該司法解釋沒有區分無效婚姻情形消失的具體情況,這就意味着近親婚、重婚同樣存在轉化的可能性。
現在的規定婚姻無效的情形只有三種,其中一種就是出現了重婚的情況,在婚姻中是屬於無效的婚姻,但如果雙方是屬於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或者是近親屬,這種情況下登記結婚依然是屬於無效的,婚姻或者雙方根本就沒有達到登記結婚的年齡也是屬於無效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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