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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害怕對方隱藏財產,是否可以調查對方?

離婚害怕對方隱藏財產,是否可以調查對方?

在解除婚姻關係時,涉及到的主要問題就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有子女的需要分配撫養權、協商探望權行使的時間和方式、撫養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婚姻關係的建立意味着人身關係的改變和財產關係的產生,因此在解除婚姻關係時也需要進行相應的處理。

離婚時涉及到的最為複雜的問題其實就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無論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識別、分割的方式和份額,還是具體分割財產的操作,都涉及到很多法律上的細節問題,夫妻共同財產本身財產內容的多樣性也使得在在面對相關情況時不能一概而論。

協議離婚一般是當事人在達成一致後簽訂離婚協議書解除婚姻關係的方式,在對財產處分時雙方已經認可了相關約定;而在訴訟離婚中,需要人民法院來裁判財產分割的當事人往往會擔憂對方隱匿夫妻共同財產,造成自己的損失,因此本文將介紹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當事人有哪些注意事項。

一、哪些財產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認定夫妻共同財產時,很多當事人都存在誤區,認為只有夫妻雙方共同產生和付出的財產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是錯誤的將夫妻共同財產本身的“共同共有”性質理解成了“按份共有”,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方式是將屬於其範圍內的財產進行平等的分割,而不是像按份共有一樣按照共有人的付出進行分割的。

夫妻共同財產背後暗含的法律含義在於,婚姻關係是讓夫妻雙方共同生活、共同經營財產和家庭的非常親密的人身關係,因此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產生的財產性收益背後實質上都包含着另一方在生活中的付出和幫助,據此設置了夫妻共同財產這一法律規定。

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包含在夫妻雙方在婚內的工資和獎金等勞動報酬、進行生產經營和投資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取得的收益、繼承或者是贈與中取得的財產等,在婚姻關係結束時應當雙方平等分割;同時這也解釋了很多當事人存在的疑問,即婚後個人出資購買房產為何不屬於個人財產,因為婚後使用的財產本身也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

同時,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夫妻雙方婚內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或破產安置補償費、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也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都可以要求進行分割的。

二、離婚時如何調查對方的財產?

首先需要請各位當事人避免的一個誤區是,雖然離婚訴訟和離婚財產調查本身會出現在中外的各種影視作品當中,但為了藝術效果進行過加工的情節本身是可能存在很多法律問題的,請各位當事人不要效仿,比如進行財產調查或者是婚外情調查時,不要聘請私家偵探一類的人幫助您收集證據。

這是因為需要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證據本身需要具備合法性才能夠被採信,如果證據本身是通過非法的手段獲得的,例如侵犯了他人隱私權,這樣的證據是無法在法庭上被認定的,也會影響自己主張的事實,因此如果需要調查對方的財產,請當事人在律師和法庭的幫助下收集相關的證據。

當事人需要查詢對方的財產情況的,可以向法庭説明情況,申請調查令去銀行調取對方賬户的銀行存款和轉賬流水,在社保局可以調取住房公積金和養老保險金等信息,對對方登記的不動產和名下的公司也可以申請調查令進行查詢。

綜上所述,在離婚訴訟時調查財產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的,而訴訟本身是一種通過公權力來實現自己請求的解決問題的途徑,因此本身涉及到很多法律規定,對很多細節規定得較為嚴格,在進行訴訟時應當積極尋求法律和公權力的保障,不要自己輕舉妄動。

本文為大家綜述了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和進行夫妻共同財產調查的方法,收集證據需要依靠法律途徑,但當事人在生活中也可以注意相關蛛絲馬跡,夫妻雙方的婚姻生活需要信任和愛來支撐,也要學會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必要的時候可以聯繫信金國專業婚姻家事律師團隊,幫助解決您的疑惑和問題,為您的婚姻家庭保駕護航。

標籤:離婚 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