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執行財產分配時間規定是什麼?
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如超過六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執行財產分配的原則是什麼?
執行財產分配的原則是按照順序來進行清查,參與分配製度存在於同一被執行人有多個債權人,且已取得執行依據的案件中,在執行工作中已被實際應用,然而如何正確運用該制度,需要把握以下幾個原則:
1、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
2、各債權人的債權必須是金錢債權;
3、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這是實行參與分配的實質要件);
4、申請參與分配的申請人已經取得執行依據;
5、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
6、申請人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申請。
參與分配執行中,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並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佔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清償後的剩餘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多個債權人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製作財產分配方案,並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債權人或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三、離婚財產分割達不成一致怎麼辦?
離婚財產分割協商不成的,一方可以起訴離婚,由法院判決財產分割。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如果雙方在解除婚姻關係的時候就財產分割的問題也進行了起訴的,那麼對於最終法院執行財產分配時間的規定是需要在最短晚六個月之內完成。如果確實有特殊情況或者案件比較複雜的,那麼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進行申請延長最終財產分配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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