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男方得肝癌女方提出離婚彩禮能退還嗎?
婚後男方得肝癌女方提出離婚彩禮是否可以要求退彩禮,要根據是否達到退回彩禮的條件而定,彩禮是男方按習俗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是以雙方結婚為條件的,按照規定,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或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男方要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反之,如果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並已共同生活的,離婚時男方要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關於涉及彩禮的問題,要麼離婚時男方要求返還彩禮並符合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應予支持的條件的,由女方予以返還;要麼因不符合規定的應予支持的條件的,女方不予以返還。在後一種情況下,女方用彩禮錢買的東西屬於女方的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應歸女方所有。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對於彩禮的規定
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第八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依據本解釋第七條的原則處理。
第九條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其中,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第十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訴訟時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後,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
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一併作出判決。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理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確認婚姻無效的判決。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係分別受理了離婚和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的,對於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後進行。
第十四條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十五條 利害關係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為原告,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為被告。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告。
彩禮的退還情況法律上有明確規定,對於退婚後如果符合上述條件的是可以要求退還的,具體情況下可以由雙方協商進行認定,也可以起訴到法院來進行處理,但如果構成了買賣婚姻的情況,是需要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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