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夫妻約定財產啥意思?
一、婚姻中夫妻約定財產啥意思?
夫妻財產約定是夫妻財產關係的一種,是指婚姻當事人通過協商方式,對他們婚前、婚後財產的歸屬、佔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解除時的財產清算等事項作出的約定,它是我國夫妻財產所有關係中夫妻法定財產的對稱。
(1)它是確立夫妻財產所有關係的協議,因為這種約定的本身就是男女雙方對婚前婚後財產的歸誰所有,如何所有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2)它是婚姻協議的從協議,確立夫妻財產關係的協議,不能獨立存在,只能依附於夫妻關係的婚姻協議,婚姻依法成立以後,夫妻財產約定生效。
(3)它是隨附身份行為的協議。沒有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同時這種約定的主體是特定的,他人無權代理,因為夫妻關係是一種身份關係,身份關係的消滅,這種財產協議不存在。
二、司法解釋
我國規定的夫妻財產製有兩種形式,即夫妻法定財產製和夫妻約定財產製。兩者究竟有何種關係,夫妻約定財產製的法律地位如何,很多學説上都定論,法定財產製是基本的夫妻財產製,約定財產製是補充的,特殊的夫妻財產製。隨着社會文明的不斷進步公民素質的不斷提高,夫妻約定財產關係的情況越來越多,但這種“基礎”與“補充”的關係定論,越來越不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極容易走向極端,我們認為夫妻約定財產製與夫妻法定財產製在法律上具有同等地位,應當成為夫妻財產製上的兩大基本制度,無論是在立法上,還是在司法實踐中對這兩種制度採取偏重一方忽視另一方的態度都會產生嚴重的影響和後果,都是不正確的。這種夫妻財產約定的基礎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1)夫妻關係的確立,婚姻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結婚的行為,即是夫妻關係確立的標誌,這一行為有兩個結構,一是男女雙方自願締結婚姻關係的合意,二是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批准行為,因此,只要我們實事求是地去認識和理解這兩種行為結構的存在,不難看出夫妻財產約定的基礎來源即是前一行為結構,即男女雙方的婚姻締結協議。
(2)財產關係的客觀存在,這種財產可以是婚前的,也可以是婚後的,無時間上的限制,但必須對家庭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個人特有財產嚴格劃分和弄清。
婚姻中,夫妻雙方為了避免財產分割出現問題的,可以通過雙方協商對財產進行約定,在司法實踐中,只要雙方通過達成一致意見的,則是可以承認其法律效應的。另外,涉及到夫妻約定財產的協議等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其本身不得包含違法的條款,否則是不具備法律效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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