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存續期間財產約定書是否有效
一、夫妻存續期間財產約定書是否有效?
1、婚內財產協議書是有效的,“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但是如果出現如下情形則是無效的:
1)約定財產歸子女所有
很多夫妻在簽訂協議時會約定某一部分財產歸子女所有,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管。從法律上來看,屬於贈與沒有履行,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約定爭議較多,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不動產歸雙方共有但未作產權變更
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後共有,但實際又未辦理產權更名手續,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
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二、婚內財產約定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1、協議雙方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也就是雙方是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籤署的,而不能是在一方被欺詐、被脅迫的情況下籤署;
3、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指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能規避法律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的利益,也不能約定處理其他家庭成員或第三人的財產的歸屬;(比如不能約定生男就支付生活費,生女就離婚等);
4、婚姻關係合法有效,若是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則不適用此協議;
5、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公證本協議不是必然程序,但是公證後的協議法律效力更強,建議當事人在簽訂本協議時做好公證,這樣內容及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將不會產生新的爭議而導致該協議無效。
三、婚內財產協議是否要公證?
夫妻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書並非以公證為生效要件。很多人認為,婚內財產協議需要公證;如果不公證,婚內財產協議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其實這個觀點是錯誤的。我國法律從來沒有規定婚內財產協議要以“公證”作為生效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説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並未違反法律規定,無論該書面協議是否作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經過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在證明力上更高一些而已。
協議公證不公證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把婚內財產協議的內容約定好。慎重一點的話最好委託律師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起草,完全沒有必要花錢去做婚內財產協議公證。
關於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簽訂的財產協議是否可以辦理公證手續的問題,公證處明確把“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列為其一項特色服務。
現在很多年輕夫妻都還是比較注重婚前或婚內財產協議書的,因為有越來越多的女性在結婚以後的經濟收入根本就不依賴於男方,特別是夫妻兩個人的收入能力都不相上下的情況下,擬定婚內財產協議書反而更有利於處理夫妻間的感情。但婚內財產協議書必須是兩個人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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