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前擔保人離婚轉移財產有效嗎?
一,起訴前擔保人離婚轉移財產有效嗎?
起訴前擔保人離婚轉移財產無效。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二、撤銷權制度
1、撤銷權的概念及其特點
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這種行為。撤銷權又稱廢罷訴權。例如,某甲欠某乙債無力償還,但甲還有其他財產如汽車等,本來可以用這些財產抵債,但甲將這些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賣給丙或者無償送給丙,丙也知道這情況,那麼乙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的行為。
撤銷權作為債權法的權利,兼有請求權和形成權的特點。一方面,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可請求因債務人的行為而獲得利益的第三人返還財產,從而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的原狀。另一方面,撤銷權的主要目的乃是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民事行為為內容,當然撤銷權的主要目的乃是撤銷民事行為,而返還財產只是因行為的撤銷所產生的後果。
2、撤銷權行使的構成要件
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符合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
客觀要件是指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的行為,才能使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或稱詐害行為。這種行為主要是處分財產的行為,而這種處分主要是法律上的處分處分。主要有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等。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必須已經成立或生效,其財產將要或已經發生了移轉,由於這種移轉,使債務人已不具有足夠的資產清償對債權人的債務,明顯有害於債權,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
主觀要件是指債務人與第三人具有惡意,即明知行為有害於債權而仍為之。一方面,債務人必須具有惡意。債務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處分財產的行為將導致其無資產清償債務,從而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而仍然實施該行為。另一方面要求第三人也具有惡意。第三人在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時,已經知道該行為對債權具有損害。
現在很多的做生意的人都是採用抵押或者是貸款的方式來進行資金的籌集等,在這個過程中就會涉及到債權的問題。在業務的開展過程中,經常會遇到債務人因為自身的各種原因無法償還相應的款項,在這個過程中我們會發現一些人會使用非法行為躲避還款,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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