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財產分割

離婚股權價值確定方法是什麼

離婚股權價值確定方法是什麼

離婚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之間最關心的就是離婚財產分割的問題,大多數人對於離婚財產的分割不是很清楚,特別是涉及到股權的分割問題,很多人就不知道該怎麼辦了。那麼離婚股權價值確定是怎樣的呢?本站小編為您整理了這篇文章,希望幫助您瞭解這方面的知識。

一、離婚股權價值確定方法是什麼

針對司法實踐中的案情,《婚姻法解釋二》僅是對夫妻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如何分割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股權進行了規定,但是這些規定並不能滿足實踐的需求,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大量夫妻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針對此種情形,如果不是公司股東的一方需要獲得公司股權的話,可以通過法院判決的方式來達到其目的;如果不是公司股東的一方不想獲得公司股權,而是希望得到股權相應的折價款的話,這裏就會遇到一個比較棘手的問題,即如何確定股權的實際價值。在實踐中的方法是:

1、以註冊資本金為基礎計算相應股權的價值。該方法是以公司工商登記的註冊資本金為基礎,來確定相應份額的股權的價值。該方法簡單易行,便於操作。但是該方法最大的弊端是不能真實的反映公司的實際情況,因為公司在實際生活中是正常經營運轉的,很可能會出現股東的出資額與股權實際價值差異較大的情形。

2、以公司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為基礎計算股權的價值。所有者權益是指企業資產扣除負債後由所有者享有的剩餘權益。包括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所有者權益體現的是所有者在企業中的剩餘權益,因此,所有者權益的確認主要依賴於其他會計要素,尤其是資產和負債的確認;所有者權益金額的確定也是主要取決於資產和負債的計量,因此對資產負債表的真實性要求較高。且資產負債表反映的是公司歷史經營成果,並不能反映公司現在和未來的公司價值。

3、以審計評估後的價值為基礎計算股權價值。

(1)收益法,是指將預期收益資本化或者折現,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評估方法。收益法常用的具體方法包括股利折現法和現金流量折現法。股利折現法是將預期股利進行折現以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具體方法,通常適用於缺乏控制權的股東部分權益價值的評估。現金流量折現法通常包括企業自由現金流折現模型和股權自由現金流折現模型。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企業未來經營模式、資本結構、資產使用狀況以及未來收益的發展趨勢等,恰當選擇現金流折現模型。

(2)市場法,是指將評估對象與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進行比較,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評估方法。市場法常用的兩種具體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較法和交易案例比較法。上市公司比較法是指獲取並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經營和財務數據,計算適當的價值比率,在與被評估企業比較分析的基礎上,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具體方法。交易案例比較法是指獲取並分析可比企業的買賣、收購及合併案例資料,計算適當的價值比率,在與被評估企業比較分析的基礎上,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具體方法。運用交易案例比較法時,應當考慮評估對象與交易案例的差異因素對價值的影響。

(3)資產基礎法,是指以被評估企業評估基準日的資產負債表為基礎,合理評估企業表內及表外各項資產、負債價值,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評估方法。

審計評估方法要對公司的財務報表表進行一定的審計和調整,因此能夠較為準確的反映和體現公司的資產狀況。但是因為審計、評估是在一定的假設的前提下得出的結果,會出現不同的假設計算出不同的結果,有時差異較大。

二、離婚如何進行股權分割

在離婚糾紛案件中,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公司股權的表現情形複雜多樣,針對一方雙方都要求股權的情形下,《婚姻法解釋二》對此進行了比較具體的規定,根據該解釋第16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1、本條適用的前提是認繳該有限責任公司出資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在公司登記裏,被記載在夫或妻中的一方名義下,即從外表形式上,共同財產被顯示在一方名下。如果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是一方的個人財產,就不能適用本條規定。

2、本條規定,僅適用於夫妻中只有一方是該公司股東,另一方在糾紛發生時並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情形。因此,如果夫妻雙方在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之前,雙方的身份都是該同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公司法》對此有明確的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3、本條規定,適用於夫妻雙方就解決轉讓過程中具體問題協商一致的情況。處理這一類糾紛,考慮到其在夫妻內部、外部等各方面的關係及影響,所以應當儘量由夫妻雙方依據有關規定自行協商解決。如果夫妻本身對其共有財產中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問題都無法達成共識的話,不屬於本條規定的情況,應當通過另外的辦法解決。本條所能解決的,只是夫妻內部對這類財產的分割處理已經達成共識,尚需要人民法院依法為其作出進一步努力和必要的工作。

4、對於“過半數股東同意”的理解。如果夫妻分割出資的話,必然會涉及到《公司法》規定的其他股東有限購買權是否行使的問題。這裏的過半數股東的同意,包含兩層含義,一方面意味着其同意就此出資向股東以為人的轉讓,另一方方面意味着其同意轉讓給特定的人,即該股東的配偶。一旦做出這樣的同意,就可以順理成章的得出過半數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結論。

5、關於對本條中“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的理解。新的《公司法》第38條中,股東會職權範圍中刪除了將“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因此根據現行的《公司法》,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不必經過股東會的決議。當事人通過合法途徑取得的書面聲明材料也可以作為證據證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對於其他合法途徑,屬於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取證過程的監督,不能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方式取得證據,否則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採納。所説的“書面聲明材料”,應該是由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具的,明確表明同意夫妻之間就其出資問題達成的轉讓協議並同意接受該配偶成為本公司股東的書面材料。

而現實的環境與情況都是複雜多變的,因此,小編在此建議您委託專業的律師幫助您爭取利益。如果您還有疑問,可以諮詢本站的在線律師獲得解答。

標籤:離婚 股權 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