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中財產分割可以要求嗎?
婚中財產分割可以要求嗎?
婚內財產分割”在特殊情況下可以進行。
“婚內財產分割”是指不離婚狀態下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婚內財產分割”是繞過婚姻關係問題直接解決雙方財產糾紛,以保護在夫妻關係中處於弱勢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合法權益。
在實踐中存在控制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私自對夫妻財產進行轉移、變賣;一方為了賭博、吸毒而單獨處理共同財產;或者將夫妻財產贈與給二奶、“第三者”等侵害對方、孩子合法權益的情況。《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給了我們一個救濟途徑,就是婚內起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對於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非常慎重的,必須有以下兩項重大理由才能啟動。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扶養,是指夫妻之間的一方對其配偶負有提供生活供養責任的法律關係。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夫妻之間的互相扶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這種權利義務是平等的。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綜合上面所説的,財產分割不止是在離婚的時候可以分,在婚內的時候只要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都是可以要求分財產的,所以,在夫妻雙方決定要分財產的時候一定要好好的協商,不管是婚內還是其它形式只要是夫妻共同的財產都是可以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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