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攬合同的定作人是誰?
一、加工承攬合同的定作人是誰?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承攬合同中的定作人指承攬合同中要求承攬人完成一定工作,接受其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的一方。除一般的行為能力要求外,法律對定作人的資格並無特別限制,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定作人的主要義務包括:
1、按約定提供材料或檢驗承攬人所提供材料的義務。
合同約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數量、質量、規格提供材料;約定由定作人提供設計圖紙或者技術要求、技術資料的,定作人應按合同約定提供上述用品。
2、協助的義務。
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並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3、受領承攬人所完成工作成果的義務。
定作人的受領既包括定作人接受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也包括在承攬人無須實際交付時定作人對承攬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的承認;既包括定作人接受承攬人交付的全部工作成果,也包括定作人接受承攬人交付的部分工作成果。
4、支付報酬的義務。
承攬人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定作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能約定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雙方既不能達成補充協議,又不能通過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支付報酬的期限時,定作人應於接受工作成果的同時支付報酬。
二、定作人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1、解除合同的責任
定作人在承攬合同履行完畢之前的任何時候,都可以解除合同,但造成承攬人損失的必須賠償損失。
2、逾期付款的責任
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如果定作人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報酬或價款,承攬人可以變賣工作成果,用所得價款扣除其應得的報酬或價款。
3、中途變更工作要求的責任
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給承攬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包括數量、規格、質量或設計等。同時,定作人變更合同約定的工作成果交付地點或接收單位,並因此使承攬人多支出費用的,應由定作人承擔。
綜上所述,加工承攬合同中雙方當事人是定作人和承攬人,其中定作人提供商品定作圖紙及設計方案、支付報酬給承攬人。定作人可以是個人,也能是企業公司。如承攬人為完成工作需要定作人配合,定作人應當提供協助,否則造成損失定作人也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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