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合同一定要書面形式嗎
一、質押合同一定要書面形式嗎
是的,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民法典中有規定,動產未交給的,不影響質押合同的效力,但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條【質權生效時間】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二、質押合同無效狀況
1、質押物的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典當合同無效。
2、質押物不特定的,典當合同無效。
3、應該處理質押物手續而未處理的,質押合同無效。
4、質押物重複典當的,質押合同無效。質押物在質押期間,非經債務人贊同質押就典當物價值已設置部分再行典當的,其行為無效。
5、對於經過簽定質押合同規避法令的,質押合同無效。
6、主合同無效的,質押合同無效。質押合同系確保合同的一種,是一種從合同,它以擔保的主合同合法有效為前提條件,主合同無效,則從合同無效。
7、以不能作典當的產業建立質押權的,質押合同無效。
8、質押物價值處於不確定狀況的,質押合同無效。
9、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到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破產企業對原來沒有產業擔保的債務提供產業擔保,簽定質押合同的,其行為無效,質押合同也無效。
質物沒有交付,質押合同一般不生效,質押合同自主合同依法成立生效之日其一同生效,未交付質物的質押權一般不予設立,但以有價證券出質的、以基金份額或股權出質的、以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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