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了合夥合同糾紛哪些可以作為證據?
一、合夥合同糾紛哪些可以作為證據?
1、合夥經營的書面合同或協議;無書面合同或協議的,應提供口頭合夥協議的證人證言,或其他能夠證明合夥關係存在的證明材料。
2、有關部門批准合夥經營的登記手續、營業執照、合夥的字號、負責人、開户銀行及帳號等證據材料。
3、合夥人各自出資數額、實物的名稱、數量或技術等證明材料。
4、合夥經營積累財產的數量、合夥。
一旦存在着合夥合同糾紛需要根據對方的實際損失來進行賠償,合夥協議是依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夥企業的契約。
訂立合夥協議、設立合夥企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及其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自願聯合。其法律特徵是:①合夥須有兩個及其以上的公民;②合夥是按合夥合同聯合起來的經濟單位;③合夥人必須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④合夥財產歸全體合夥人共有,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個人合夥應當簽訂合夥協議。合夥協議是指明確合夥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協議,但具備合夥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證明有口頭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具有合夥關係。
二、簽訂合夥協議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1、個人合夥可以起字號,依法經核准登記,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合夥人的權利有:
①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②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③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④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合夥人的義務有:
①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②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和債務;
③ 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或監督的權利。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是個人合夥從事的相關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來進行決定,合夥人是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的,當然了,對於合夥人來説的話是可以推舉負責人的。關於經營過程或者是合夥協議過程所產生的一些糾紛的話,都是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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