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買賣和一物數賣的區別是什麼?
一、多重買賣和一物數賣的區別是什麼?
1.多重買賣是指出賣人以某一特定標的物(動產或不動產)先後與多位買受人之間訂立買賣合同的行為,多重買賣涉及2個法律問題需要解決,一是各買賣合同的效力,二是哪位買受人可以取得該標的物所有權,對於第一個問題,理論上沒有分歧,只需依據一般的合同的原則處理可;
2.因多重買賣的每個合同都是有權處分,故每個合同都應認定有效,傳統理論一直堅持“債權的平等性”,認為各債權應同等保護,但對於出賣人如何履行交付義務以及由哪位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等如何保護方面卻又採取了迴避的態度,以致在司法實務中遇到諸多不便。
二、普通動產多重買賣所有權怎麼確立?
普通動產買賣合同,出賣人一旦把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買受人即取得標的物所有權。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主張標的物所有權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確定:
1、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取得所有權;
2、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並主張對標的物的所有權;
3、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的買受人可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並主張所有權。
三、特殊動產多重買賣所有權如何?
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並主張標的物所有權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
2、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
3、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
4、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
多重買賣和一物數賣的區別在於認定的效力不同,涉及到的法律依據不同。多重買賣涉及兩個法律問題,第1個是各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第2個是哪個買受人可以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當存在買受人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取得所有權時,可以追究出賣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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