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貨的附隨義務與從給付義務的區別有哪些?
一、提貨的附隨義務與從給付義務的區別有哪些?
1、兩者本質不同
所謂從給付義務,簡稱為從義務,是指不具有獨立的意義,僅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的功能的義務;而各國立法對附隨義務並沒有明確規定其涵義,故學界對其表述也並不一致。
附隨義務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附隨義務包括先合同義務、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後合同義務;狹義的附隨義務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為協助實現主給付義務,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而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2、不確定性的程度不同
從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都非自始完全確定,但其情形依然有所不同。從給付義務因以確保主給付義務為目的,故其內容在債的發生時通常可以得到確定;而附隨義務在債發生時,基本不可能確定。
3、法定或約定的可能性不同
從給付義務的發生根據為:法律規定、當事人的約定、誠實信用原則。而附隨義務的法源基礎則是誠實信用這一民法中的“帝王”原則。從義務內容上看,從給付義務的內容通常為增加一種物的給付、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完成其他的行為等,確定性較高,法定或約定的操作性較強。
而附隨義務雖然在法理現代化進程中有一定法定趨勢,但其內容仍然以不確定性為其基本特點,故法定或約定可能性較小。
二、附隨義務包括哪些義務?
1、前合同義務
當事人在為訂立合同而進行談判的過程中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發生的照顧、通知、告知、保密等義務。違反前合同義務構成締約過失。
2、後合同義務
後合同義務是指在合同終止以後,為了確保對方當事人的權益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發生的各種義務。如僱用合同終止後,僱員對原單位的保密義務,單位為僱員開具任職證明的義務等。對後合同義務的違反,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合同中的附隨義務
在合同成立後,履行完畢前會發生各種各樣的告知、通知、保密等義務。例如:在技術開發合同中,《民法典》第85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發現前款規定的可能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情形時,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並採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沒有及時通知並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附隨義務就是屬於在合同發展的過程中,依照誠信的原則而確定給付義務以外的義務;而對於從給付義務是不具有獨立性,僅對主給付主務進行補助,所以,在處理的時候雙方就需要協商好,只有履行了自己的義務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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