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形式口頭形式的規定是什麼?
1、口頭形式
當事人口頭協商達成協議。口頭合同簡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廣泛運用,口頭合同的好處是方便。但是,口頭合同在發生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對於不及時結清的和較重要的合同,不宜採用口頭形式。
2、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和圖表,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採用書面合同的好處是,當發生糾紛時舉證方便,容易分清責任,也便於主管機關和合同管理機關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我們建議,大家儘量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
3、公證形式
合同公證指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由國家公證機關對合同內容加以審查公證。公證機關對書面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確認後,在合同書上加蓋公證印鑑,以資證明。經公證的合同具有很強的證據力,除有相反的證據外,不能推翻。合同要不要公證,一般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當事人要求必須公證的合同,不經公證不生效。第四,批准形式。有些合同須經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准。
當事人應將簽訂的書面合同及有關文件提交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准,批准後才生效。法律規定需要批准而沒有經過批准的合同,沒有法律效力。第五,登記形式。當事人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將合同提交國家登記主管機關登記。合同登記一般用於不動產的,如房屋土地等,但某些特殊的動產,如船舶等,法律也要求其轉讓要登記。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也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等多種形式,還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眾所周知,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以要約開始,承諾生效即告合同成立。合同從訂立到履行是一個完整的過程,始於訂立,終於履行,如約履行,合同關係即告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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