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合同事務 > 合同訂立

民法典中的保管合同關鍵是什麼?

一、《民法典》中的保管合同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中的保管合同關鍵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條 【保管合同定義】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條 【保管費】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無償保管。

二、保管合同保管人的義務有哪些

1、妥善保管標的物的義務

2、親自保管義務

3、不使用保管物的義務

4、返還標的物及孳息的義務

5、第三人主張權利時保管人的義務:

(1)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除依法對保管物採取保全或者執行的以外,保管人應當履行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

(2)第三人對保管人提起訴訟或者對保管物申請扣押的,保管人應當及時通知寄存人。

5、責任承擔:

(1)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如果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不當得利的成立須以一方取得財產利益為首要條件,若僅致他人損害,而自己並未獲得利益,即使負賠償責任,也不構成不當得利。

此處的利益,既包括財產的積極增加。財產的積極增加,是指權利的增強或義務的消失,使財產範圍擴大,如取得所有權、知識產權、所有權上負擔的除去等;財產的消極增加,是指財產本應減少卻因一定事實而未減少所產生的利益,如本應支出的費用而沒有支出,實際上等於增加了財產。

(二)他方受有損失。

指因一定的事實,使他人的財產總額減少。

若僅有一方獲利而無他方受損,則不能構成不當得利。

此處的損失,既包括財產的減少,也包括財產的消極減少。財產的積極減少,是指現存財產的減少。財產的消極減少,是指財產本應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與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不當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條件。即一方受損是他方獲利所致。至於損失與利益的範圍大小是否一致,形態是否相同,在所不問。

在返還利益時,利益小於損失的,以利益為準,利益大於損失的,以損為準。超出損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關費用後,收繳國庫。

(四)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是存在很多的保管合同的,其中一方交付保管標的物,另外一方支付保管費用,這在法律當中是被允許的,但雙方當事人需要簽訂書面的合同,以約束雙方當事人的具體的行為。

標籤:合同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