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鋪及經營權轉讓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一、店鋪及經營權轉讓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店鋪及經營權轉讓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兩種:
1、協商處理。
2、到法院起訴。
雙方先協商,無法協商解決則走法律途徑。
只要雙方能就糾紛達成一致,就可以協商處理否則就只能到法院起訴處理;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只要對債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即可(通知的義務履行的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不必要徵得債務人的同意。
二、商鋪轉讓合同糾紛處理技巧
商鋪的轉讓合同,常見的事項除了主體之外,主要是:承租的地點、面積、租金、租金遞增的比例及時間點、租賃保證金或者履約保證金、違約金、合同解除權、違約責任、糾紛處理途徑、拆遷賠償問題等。
由於事項較多,僅針對其中上述部分事項進行分析。
首先,關於承租的地點,該事項的約定,一方面涉及約定法院管轄時的選擇問題,另一方面如是招商階段還涉及出租人變更具體的店面時,相對應的違約條款設計問題。
其次,關於租金遞增以及時間點的問題,這裏需要關注的是遞增的基數,是以月租金還是季度租金還是年度租金為計算基礎。而遞增比例及時間點,明確約定好則承租人可以預估租賃合同履行的成本及收益問題,從而對於承租的投資是否可行作出預估。
第三,關於租賃保證金或者履約保證金,一般是確保承租人依約履行合同的保證金,針對的是承租人單方違約或者損壞店面或者違反物業管理規定等,該點要詳列部分情況下做好兜底條款的設計。
此外,需要提及的就是在合同條款中約定好,租賃合同期滿後續約的問題、添附物處理的問題等
三、什麼情況轉讓合同無效?
1、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詐人因欺詐行為發生錯誤認識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礎上產生的。所謂脅迫,是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相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脅迫也是影響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依《合同法》第52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損國家利益時,該合同才為無效。
2、惡意串通,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惡意串通所訂立的合同,是絕對無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條規定的一般的絕對無效合同的原則處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條的規定,將雙方當事人因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或者返還集體或者個人。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的合同,應當具備下列要件:一是當事人所要達到的真實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須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的當事人具有規避法律的故意;三是當事人為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採用了合法的形式對非法目的進行了掩蓋。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在法律、行政法規無明確規定,但合同又明顯地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時,可以適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條款確認合同無效。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約目的、訂約內容都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籤訂轉讓合同的時候,無論是債權債務轉讓還是店鋪出租轉讓等,都需要注意瞭解相關合同簽訂的法律規定,在遇到糾紛的時候,協商不成的還需要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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