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破產保證人的責任?
擔保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這五種方式,簡單地可分為財產擔保和人格擔保這兩種,而保證人擔保就是屬於人格擔保這種方式,我國設立擔保的目的在於督促債權人及時行使權利以及債務人及時履行義務,用一個簡單例子來説明就是,比如説在一份買賣合同中,買方可能會擔心賣方不交貨或者所交的貨有瑕疵或者遲交貨,而賣方就會擔心買方收到貨之後不付款或者遲延付款或者潛逃款這些情況的發生,哪一方不放心對方的,都可以要求對方提供財產方面的擔保或者要求對方提供可靠的保證人,設立擔保可以防止當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權利落空的情況發生,從而有力保證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所以只要不違法法律的規定,都可以設立擔保,同樣的債務人破產後,理論上保證人仍承擔着責任,但是也分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第一,當主合同有效,擔保合同也有效時,那麼當債務人破產時,保證人應當承擔的責任是否會發生變化?需要先説明的是,主合同也就是你跟對方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而擔保合同也稱從合同,是擔保人與債權人簽訂的保證你作為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合同,換句話説就是,當你不履行義務時,保證人就需要替你承擔合同的義務。保證人承擔的責任具體發生的變化表現在以下方面:
1.保證人仍承擔責任,但是承擔責任的時間可能會提前。債務人破產後,按照破產的程序,破產宣告後,無論破產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的債權債務是否已經到期,只要破產宣告後,所有的債權債務都視為已經到期,所以因為債務人的行為,就可能會導致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間也會提前。
2.保證人對於債務人的追償權可能也會提前行使。在破產發生後,可能很多債權人考慮到很難從債務人處得到完全清償,可能更願意直接向保證人要求承擔責任,保證人也可能考慮到如果他替債務人承擔責任之後,如果債務人到時候他還是沒錢還,那麼保證人也是不願意替債務人承擔責任的,所以保證人為了保障自身權利的實現,即便保證人還沒有承擔保證責任,也可以申請債權,要求參與破產財產分配,也就是保證人行使了債權人的權利,因為債權人主動直接要求保證人先行承擔保證責任,所以保證人即便在沒有承擔保證責任的前提下也有權利向債務人代為行使債權人的權利,這與在一般情況下,只有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後才能向債務人追償不同。同時,一般保證也失去了先訴抗辯權,因為在債務人宣告破產後,就是中止執行與破產程序無關的事項,所以也就不可能等到等主合同糾紛審判或者仲裁,更加等不到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仍不能清償的程度,所以一般保證的先訴抗辯權也就消失了。
第二,主合同有效,擔保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在債權人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原本是由保證人和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但由於債務人宣告破產後,中止與破產程序無關的以外的事項,因為也只能由保證人自己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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