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為股東對擔保事項有什麼?
一、上市公司為股東對擔保事項有什麼?
(一)現在上市公司能為其大股東提供擔保,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證監會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規定:
1、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
2、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權限及違反審批權限、審議程序的責任追究制度。
3、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2)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3)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10%的擔保;
(4)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二、法律中對擔保期限有什麼要求
(一)關於擔保期限,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期限執行;沒有約定的,按以下的規定執行:
1、我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2、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3、《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三、關於擔保
依據我國財政部頒佈的《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的披露》,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控制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則視為關聯方;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應視為關聯方。不過,本文研究的關聯擔保,不僅包括形式上符合上述關聯方要求的關聯企業之間的擔保,還包括形式上可能並不完全符合關聯方要求,但實質上還是屬於關聯方相互擔保的情形,如潛在關聯的上市公司互相擔保、間接的連環擔保等。
隨着我國經濟的不斷髮展,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隨之建立起來,那麼為了更好的規範企業的經營行為,國家也是制定了公司法,並規定所有的企業都要遵循,如果企業有任何的違規操作行為後,不僅會給企業造成一定的損失,同時也會對企業的負責人作出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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