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股東資產混同責任由誰承擔?
股東對公司與股東財產混同需要承擔責任,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對於公司與股東財產混同的,也是屬於損害公司債權利益的行為,是需要根據公司的債務情況來承擔連帶責任,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公司與股東財產混同需要承擔責任,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根據司法實踐,適用公司人格否定製度規則,主要看以下幾個方面:
1、公司人格利用者實施了濫用公司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即利用公司法人格規避合同或法律義務的行為;
2、公司與股東之間或者公司與其他公司之間沒有嚴格的分別;
3、當公司的財產不能與該的成員及其公司財產作清楚的區分時,即財產混同;
4、公司法人格利用者濫用公司法人格的行為必須給他人或社會造成損害。
財產混同是指公司的財產不能與該公司的股東及其他公司的財產作清楚的區分。財產混同違背了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相分離、公司資本維持和公司資本不變等基本原則,幫助着公司財產被隱匿、非法轉移或被私吞、挪用的重大隱患,嚴重影響公司對外清償債務的能力。通常情況下,財產混同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公司營業場所、主要設備與其股東的或其他公司的辦公設施完全同一;公司沒有獨立的賬簿及盈虧狀況無記錄或者記錄不實;公司的盈利與股東的收益之間沒有區別,公司的盈利可以隨意轉化為公司股東的個人財產,或者轉化為另一個公司的財產,而公司的負債則為股東的債務等情況。
涉及到公司的財產混同行為,一般是屬於公司的資金管理存在不規範的情況,相關情況是屬於相關人員不遵守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或者不履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而導致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的財產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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