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職工代表監事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也並不是所有的公司都有職工代表的這一特殊職位的,所謂職工代表是我國公司法當中專門針對某些特殊性質的公司要求必須設立的。因為職工代表是可以代替員工和公司提出某些要求,站在普通員工的立場上維護職工利益的。並且,監事會當中的成員應該有職工代表的一席之地。那麼,公司法職工代表監事的相關規定是什麼呢?
一、公司法職工代表監事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根據法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中必須要有職工代表,而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其監事也不必是職工代表,但如設監事會的則必須要有職工代表。
相關法條:
《公司法》
第五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第一百一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二、公司法關於監事的要求是什麼?
1、積極條件
(1)根據《章程指引》,監事由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擔任,公司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不得少於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2)根據《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60條的規定,監事應具有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業知識或工作經驗。監事會的人員和結構應當確保監事會能夠獨立有效地行使對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財務的監督和檢查。
2、消極條件
(1)根據《公司法》第57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監事: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犯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根據《公司法》第58條規定,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監事。另外,被中國證監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並且禁入尚未解除者,不得擔任公司的監事;
(2)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可見,公司法職工代表監事主要也是針對我國境內的股份有限公司專門規定的,成規模的股份有限公司當中的監事會成員必須要有職工代表,並且職工代表也不是説就只能選取一位,職工代表能夠進入監事的前置條件必須是,所謂的代表是通過員工民主選舉的,而不是由公司內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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