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違反忠實義務如何舉證?
一、高管違反忠實義務如何舉證?
向相關人事部門進行舉報,根據《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在違背忠實義務造成損害時,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關於公司高管的此種民事賠償責任的性質,本文認為,該種責任屬於侵權責任而非違約責任。主要理由在於:一、公司高管人員的忠實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而非約定義務,違反法定義務的一般構成侵權行為。而違約行為違反的多是約定義務;二、高管違背忠實義務時所需承擔的責任以過錯為基本歸責原則,而違約行為是以無過錯為基本歸責原則;三、侵權行為違反的義務多是不作為義務,此處高管人員之所以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原因在於其違反了“不違背忠實義務損害公司利益”的不作為義務,而違約行為違反的多是作為義務。
高級管理人員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第一,高管人員的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屬於法定的背信行為;第二,公司在客觀上遭受損害;第三,高管人員的背信行為與公司受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第四,高管人員主觀上存在過錯。
從現行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來看,對於公司高管違背忠實義務的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有兩種:
第一種是傳統的過錯原則。根據過錯原則,公司須舉證證明其高管人員因過錯違背忠實義務致使其利益受到損害;判斷高管人員是否存在過錯,首先可以根據高管人員的行為是否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例如《公司法》禁止高管人員利用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此時只要高管人員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則認定其存在過錯;其次,應結合高管人員在公司中的職務來進行判斷。不同的崗位和職責對於高管人員的注意義務要求不同,我們不能苛求一個職務上負有較低注意義務的高管人員承擔高於其職務範圍的注意義務;最後,還應結合高管人員的經歷、專業、主管內容的不同而進行區分。對某一行業具有特殊技能的高管人員(例如公司的首席財務官/CFO,應對公司財務報表虛增利潤承擔責任),在公司作出決策的事項涉及其所擅長的領域或者專業時,理應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
第二種是過錯推定原則。例如,依照《證券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説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忠實義務,造成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種民事責任:
1、民事賠償責任。例如,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類似的規定還可見於《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七十一條、《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等。
2、補充賠償責任。按照《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如果是因為高級管理人員未盡到忠實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該高級管理人員應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該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3、違法收入歸入公司責任。例如,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高級管理人員違反該條規定,具有挪用資金等行為的,其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忠實義務是公司高管對公司應盡的一項義務。如果公司高管違反了該項義務的話,公司可以對其進行處罰,並且要求其對公司的損失作出一定賠償這都是合理的相關行為。如果是有違法行為可以通過刑事訴訟由法院判決處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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