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三分之二股東表決權是什麼意思
其實現在公司在經營的時候所謂的董事會,股東會的這些已經成型的規定,這都是在我國的《公司法》當中有着非常統一規範的管理的,就比如説其中提到對於股東有一個三分之二的這樣的一個數據,2/3股東是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賦予各位股東的一種表決的權利。接下來小編詳細的給大家介紹一下,《公司法》三分之二股東表決權是什麼意思?
一、《公司法》三分之二股東表決權是什麼意思?
表決權是公司賦予股東的權利之一,是股東依據公司章程或者其出資比例對於公司的運作進行管理和提出意見及建議的權利。基本上大多數公司都是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表決投票的計算,但是《公司法》提倡高度自治,也就是如果《公司法》章程有規定不按照出資比例進行表決的,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制定的方式進行。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二、公司股東表決權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在資合性的現代公司,股東依出資額享有權益,股東對公司事務的決定支配權力與其對公司投資額的多少成正比,因而股東表決權實行一股一票的資本平等、資本民主原則,而非現代人合性的民主社會中一人一票的表決原則。17世紀初,英國東印度公司實行了股東大會制度,採用了一股一票的表決權原則。對於以出資額或所持股份對公司負相應的有限責任的資合性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各國《公司法》普遍確立了股東行使表決權的基本原則:一股一票,資本多數通過。
我國《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的規定也體現了這一基本原則。如《公司法》第106條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第130條又強調“同股同權,同股同利”。換言之,股東依其所持股份享有與其股份數同樣數額的表決權,這就是股東表決權平等原則,其主要內容為一股一權,多數通過。這裏的股東表決權平等並不是指每個股東享有同樣的表決權,而是指每一等額的出資或每一股份具有同等的表決權,是股東在股份基礎上的平等,股東按其出資或所持股份的數量享有相應的表決權。
在公司決定要合併或者是分立,公司的註冊資本有變化以及公司章程要做出修改的等這些重大事項的情況下,公司必須要有2/3以上的股東同意,並且在這裏是不包括2/3的,這是我國的《公司法》保障了股東在公司充分的話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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