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控股股東的權含義是什麼?
任何一家公司都一個一個核心人物及其帶領的團隊,核心人物對於公司的發展有着嚴重的影響,決定着公司的未來發展和壯大程度,同時也有股東作為決策者的重要角色,在公司的重大決策上股東也有一定的話語權和決定權,保障公司的順利發展,那公司法控股股東的權含義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什麼是控股股東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掙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一的股東。
他必須具備的條件: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證監[1997]16號)的規定,“控股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
1、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2、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3、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4、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
二、控股股東具有表決權效力與責任
《公司法》第103條規定:“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通過。”。這中間並沒有規定,表決通過必須根據全部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只規定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體現了股東意思自治的原則。因此,在特殊情況下,由於出席會議的股東人數過少,導致只持有總表決權中的極少一部分表決權的股東提出的議案得到通過,也是有可能的,因為其他大多數股東都放棄的意思表示,只要股份沒有轉移,股東的表決權與投票權是不能被剝奪,在信託、委託甚至在被凍結的情況下也是如此。
如果控股股東行使股東大會召集權、投票權和表決權時,如果違反法律規定和程序,那麼其他股東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變更和確認股東大會決議無效。如果控股股東通過的股東大會決議無效,但控股股東已經實施並給上市公司造成損失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要求其賠償損失,如果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不行施權利,其他股東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代表公司要求控股股東賠償損失。
很多人對股東並不是很陌生,任何股份有限公司都有股東,也就是一個優秀的團隊的領導層,股東有着很大的決策參與權,目的就是保障公司不會出現經濟下滑的情況進而造成自己的經濟損失,兩者是一種互相制約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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