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會議規則是什麼?
一、監事會會議規則是什麼?
1、監事會的召集和主持
監事會會議應當由有召集主持權的人召集和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議。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不能履行職時,還可以由監事會副召集和主持。
2、監事會會議的表決方式
監事會決議是多數通過原則,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表決事項實行“一人一票”原則。
二、《公司法》對於監事會的規定
第五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二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四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十五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十六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監事會會議規則的具體處理情況,相關事項的辦理上,一方面是需要監事會成員的相關職責而定的,另一方面也需要根據是否存在違法的行為來進行判定,具體情況可以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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