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規定的清算費用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公司如果破產,或者是因為其他的原因所導致的解散的話,那麼對於公司的一些財產是需要進行清算的,這個傾向一方面要付給公司的員工的工資,另外一方面也需要償還債務,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公司法規定的清算費用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公司法規定的清算費用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公司清算的費用:
公司清算費用開支範圍
(1)清算期間的職工生活費;
(2)清算財產管理、變賣和分配所需費用;
(3)清算期間公司設施和設備維護費用以及審計評估費用;
(4)為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費用,包括債權人會議會務費、清算公司催收債務的差旅費及其他費用。
另外,在破產清算的情況下,清算費用還包括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二、公司清算的費用如何確定?
清算費用,是指清算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支出,是清算組為開展清算工作而支付出的全部費用,如公告費、諮詢費、差旅費、辦公費、清算組成員的報酬等,應從公司清算財產中優先撥付。
《公司法》僅僅規定了清算費用應從公司清算財產中優先撥付,並未規定清算費用的認定標準,也沒列舉清算費用的範圍。不過我國《企業破產法》第4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一)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三)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已失效)也曾在第23條規定:“下列清算費用從清算財產中優先支付:(一)管理、變賣和分配企業清算財產所需的費用;(二)公告、訴訟、仲裁費用;(三)在清算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其他費用。”由於基本理論的相似性,上述兩個文件關於清算(破產)費用規定可以在確定《公司法》第187條第2款所規定的“清算費用”時作參照之用。
因為清算費用的優先償付性,清算費用的支出直接關係到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所以必須對清算費用的合理性、合法性進行有效的監督和控制。
公司法中規定了清算的費用,它是具有優先償付性地,也就是説清算費用是優先於債權人,對於公司的債務償還請求權的,公司,進行清算的時候,他的一些具體的範圍也給大家介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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