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個公司的公司法人能兼任嗎?
公司在成立時必須要設立一套完整的管理機構,公司法人就是公司註冊後必須要成立的管理組織,在公司中的作用是享有民事權利並且承擔民事責任,公司法對公司法人的設立有明確的規定,那麼在我國法律規定中多個公司的公司法人能兼任嗎?
一、多個公司的公司法人能兼任嗎?
可以 ,但是是有條件限制的,這也是為了公司的有序競爭以及安全運作。
公司負責人(法定代表人)通常情況下可以做其它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有一種情況例外:自然人成立一人責任有限公司,不能再成立其他一人責任有限公司或者該一人責任有限公司不能再投資設立一人有限公司。此時公司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都不能再成為另一個一人有限公司的法人。
公司法並沒有對其他類型的企業、公司做出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出任其他企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規定。
具體詳情如下:
1、簡介:按照《公司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
關於這一條文,關鍵的字眼在於“他人”和“同類的營業”。“他人”指前述的兩家公司由不同的投資方(或股東)出資設立,“同類的營業”指這兩家公司的經營範圍裏有相同的內容。在這種情況下,很明顯違反了《公司法》第六十一條規定。
因此,只要前述兩家公司的投資方(或股東)中有一家投資方(或股東)是相同的,且這兩家公司其他投資方(或股東)對於同一人兼任兩家公司的總經理及董事長沒有異議,形成了書面的股東會決議或者董事會決議;又或者前述的兩家公司雖然由不同的投資方(或股東)出資設立,但是這兩家公司的營業範圍裏沒有相同的內容,那麼這兩家公司的總經理及董事長就可以由同一人擔任。
2、綜合來講:
簡單點説,只要第六十一條中的“他人”和“同類的營業”不滿足其一,兩家公司的總經理及董事長就可以由同一人擔任。
但是有一種情況除外:如果已經擔任了一個一人責任有限公司的公司法人,就不能再同時擔任其他公司的法人。並且成立該公司的人不能再成立一個同樣的公司,否則就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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